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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援助政策问答

2015-09-0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305

1.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有哪些?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 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残疾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 员。 2.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到哪里申请就业援助?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1.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 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残疾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 员。
 
2.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到哪里申请就业援助?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些人员?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4.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有哪些?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
(一)社会公益性岗位: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及地州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5.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益 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8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将全区公益性岗位实际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实际拿到手的补贴)不足 1000元的提高至1000元,已达到1000元或超过10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
 
7.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项补贴政策及享受期限?
答:新政发[2008]61号文件中第十一条、新劳社字[2009]18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均失业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几日内如何解决?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9.自治区支持社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为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工作,自治区按城镇社区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
 
10.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新党发[2005]16号文规定,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直属亲戚)中,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11.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政发[2010]65号文规定,可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2.南疆三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多长时间的低保待遇?
答:新政发[2010]65号文规定,12个月。
 
13.凡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在职业培训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人社发[2009]35号文规定,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职业工种类别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14.凡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培训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人社发[2009]35号文规定,持有《登记证》的城镇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与补贴;对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与补贴。
 
15.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文规定,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
  (四)创业人员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16.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中可以享受多大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文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17.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文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延期1年,贷款期限内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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